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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了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研究

444人浏览   2024-03-01 17:50:26


一、汇丰等世界银行丑闻的报道

银行本应是信誉的化身,世界级银行往往还身处反洗钱的前线。但调查发现,一些世界级银行实际为寡头、罪犯和恐怖分子进行资金服务。

当地时间9月20日,美国多家媒体引述银行业者提供给美国政府的机密文件称,在将近20年的时间,多家跨国银行转移了大量非法资金。

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US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逾2500份文件泄露,其大部分是各大银行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向FinCEN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

在金融监管的程序中,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或潜在可疑活动时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可疑活动报告”(SARs)。可疑活动报告反映了银行内部监管机构的关切,不一定是犯罪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证据。不过,金融机构内部合规官会将超过2万亿美元的交易标记为可能的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

这些机密文件显示,美国多家银行无视政府反洗钱行动,为犯罪网络成员和一些不法分子转移了巨额非法现金。

而文件中最频繁提及的5家跨国银行分别是汇丰控股、渣打银行、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和纽约梅隆银行。

文件显示,尽管美国当局曾以未能阻止非法洗钱而对这五家全球性银行处以罚款,但这些金融机构并未收手,并一直在从强大而危险的不法分子那里获利。

其中,摩根大通涉案金额达5140亿美元、德意志银行涉案金额达1.3万亿美元、渣打银行达1661亿美元。

FinCEN文件中还揭露了银行、个人转移赃款的一系列交易细节:

汇丰银行允许欺诈者将数百万美元赃款转移到世界各地;

摩根大通让一家不明身份的公司转移了超过10亿美元的资金,而后发现该公司的拥有者可能是黑手党头目、FBI十大通缉犯之一;

德意志银行涉嫌帮助犯罪组织、恐怖分子和毒贩洗钱;

巴克莱银行涉嫌为俄罗斯亿万富翁罗滕贝格开设秘密账户,帮助罗滕贝格逃离制裁、进行洗钱(2014年美国和欧盟对他实施了金融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执行洗钱法的美国监管机构很少起诉违法的巨型银行,而且当局所采取的行动几乎不会影响到充斥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秘密交易、洗钱和金融犯罪活动。

洗钱资金常常在海外避税天堂注册的空壳公司所拥有的账户之间周转,使得这些账户的所有者能够向执法部门和税务机关隐瞒巨额资金。分析显示,FinCEN档案中的银行定期向所谓的在保密管辖区注册的公司处理交易,而这些账户的最终所有者却不为人知。至少有20%的报告包含世界最大的离岸金融避风港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客户,其他许多报告显示的客户地址则在英国、美国、塞浦路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和瑞士等。

受丑闻消息影响,欧美股市银行板块普遍大跌,并拖累大盘走势。截至当地时间周一收盘,欧洲斯托克600银行指数暴跌5.7%;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价跌幅均超过5%,双双跌至二十年来低位;德意志银行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股价大跌8.8%。标普500银行指数大跌3.35%,摩根大通收跌3.09%,纽约梅隆银行大跌4.08%。

近年来,各国都在不断加大反洗钱力度。仅在2017年—2020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便已因涉嫌洗钱或反洗钱不力等相关缘由,对德意志银行(罚款1.63亿英镑)、印度Canara银行(罚款89.61万英镑)、渣打银行(罚款1.022亿英镑)、德国商业银行(伦敦分行)(罚款3780万英镑)开出巨额罚单。

然而,丰厚的利润仍在激励个别机构铤而走险。反洗钱咨询机构AML Right Source指出,继续进行上述可疑交易,银行获取的利润,比违法成本还要高。

二、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银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违反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规定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是对于民事责任,则没有法律规定。

1、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了反洗钱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洗钱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问题

2020年4月份多家银行被人民银行处罚,举例如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因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对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2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刘承亚、刘德利、虞磊、查剑宝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1.4万元、1.4万元、1万元。二、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因个人征信用户未及时报备,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三、交通银行丁公路支行,因未按规定程序处理征信异议,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李国斌、邓倩岚、涂芝花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四、交通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因未按规定程序处理征信异议,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王志刚、贺旻文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五、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对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熊斌、熊峰、胡瑛、罗琦、易珊、付员风、万文娟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3.4万元、3万元、2万元、2.8万元、1.4万元、1.4万元。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存在账户开立不合规问题。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违反征信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规定处理征信异议,超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对相关责任人陈迎宾、赵淑军、欧阳幼鹏、吴宇波、欧阳轶、罗丽琴、王昊文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我国的《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民事责任问题

我们通过研读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当中,并没有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在实践当中,作为案件的受害者或投资者,他们并不关心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他们更关心的问题是,他们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有民事赔偿责任?

很多案件的受害者在案件发生之后,都会去人民银行投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涉及的是民事赔偿的问题。但人民银行只负责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或行政处罚,对于他们的民事赔偿问题,人民银行不会管,因为民事赔偿的问题属于司法机关应该管的,不属于人民银行的义务。所以,很多时候,需要受害者去人民法院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法院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输赢就要看双方的证据了,这得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来做出最终判决。

受害者也不愿意起诉的,为什么呢?起诉需要花钱,还不一定能赢,所以很麻烦。他们更希望的是通过投诉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民事赔偿问题,但这个又很难。当然,有些受害者是通过投诉的方式来解决的,这也让其他受害者看到了希望,所以很多受害者就去人民银行投诉,不惜通过静坐等方式来解决。

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此条规定,要求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这是基本要求。但此办法中,也仍然没有规定受害者或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也没有规定银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违反了反洗钱义务,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帮助犯罪儿子转移资金,这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要求其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来判决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只要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本原则。


附:关于反洗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罚或者其他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