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进出口押汇纠纷是什么?

307人浏览   2024-02-25 16:49:02


进出口押汇纠纷

【释义】

进出口押汇是与信用证业务相关联的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 短期融资,是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的简称。关于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实务中的一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义。银行在与进口商之间办理进口押汇以及在与岀口商之间 办理出口押汇的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就是进出口押汇纠纷。

【管辖】

进出口押汇是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1条 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 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 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进出口押汇的专门法律规范,处理进出口押汇 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实践中,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 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进口押汇是开 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操作是在开证 行对外开立信用证后,在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的 要求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付款,由于开证申请人资金短缺或周 转困难,无力付款赎单,遂向开证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开证行同意 后,把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处理,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开证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些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 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配套操作的,通常还需 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出口押汇则是受益人(出口商)在获得开证行付款之前从银行获 得的一项短期融资,是在受益人仍对单据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信 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出于借贷融资的需要以其单据质押,从 押汇行取得垫付货款的行为。一般操作是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受 益人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好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 来或实际得到支付之前,以全套单据作质押,从银行提前取得货款的 贷款行为,该贷款一般是扣除贷款日到应付货款日期间的较议付还高 的利息后的净余额。该款项不是押汇行实际支付的单据的对价,而是 借贷关系下的短期融资。

进出口押汇是借贷与担保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 予以注意。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