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该如何纳税?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家庭,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本、只注明投资数额,但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何纳税?
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以投资者(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如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其个税的计算方法比照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