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报警意识
必须牢固树立“报警早、损失少”的意识。
《消防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该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报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不会报警
3、惊慌失措
4、担心收费
三、报警对象
(一)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报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机构是负责火灾扑救的专业部门,随时待命、有警必出。
及时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报警,可有效缩短消防队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有利于快速抢救人员生命、确保财产安全和以较小代价扑灭火灾。
(二)向单位和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报警
火灾发生后,除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外,还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设有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火灾发现人还应及时向其报告情况。同时,火灾发现人可充分利用呼叫、吹哨、鸣锣、扩音器等,向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四、报警方法
1、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
2、使用报警设施设备如报警按钮报警。
3、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火警信息和疏散指示。
4、条件允许时,可派人至就近消防站报警。
5、使用预先约定的信号或方法报警。
五、报警内容
1、起火单位和场所的详细地址。包括单位、场所及建筑物和街道名称,门牌号码,靠近何处,并说明起火部位及附近的明显标志等。
2、火灾基本情况。包括起火的场所和部位,着火的物质,火势的大小,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场有无化学危险源等,以便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情况派出相应的灭火车辆。
3、报警人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