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时效应当为五年
法律责任的追责时效,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中,均有规定。比如:对债权债务,按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超过二年不去行使,就可能丧失胜讼权。而现在,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债务超过三年不去行使,就可能丧失胜讼权。
关于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时效,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2021年1月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万俊以为,2021年1月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时效,从原来的二年调整为五年。这也就是延长了行政执法的时效。
那么,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对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有关五年期行政追责时效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和适用呢?
一是要准确把握和适用“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概念的法定含义。
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是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的共同内容。在民事法律领域,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还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生命健康权被分离为独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及其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据万俊的不完全梳理,目前我国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8方面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问题。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通常应当执行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五年的行政追责时效规定。
金融安全,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按业务性质划分,金融安全可划分为银行安全、货币安全、股市安全等。金融安全概念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概念,密切相关。安全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安全程度就越低。金融危机是风险大规模积聚爆发的结果,危机就是严重的不安全,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极端。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家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处置金融安全风险点,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局面。
据万俊的不完全梳理,目前我国至少有18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金融安全问题。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实施这些法律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也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五年的行政追责时效的规定。
二是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连续状态,指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比如:长期出售伪劣商品作为谋生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连续违法。单独看,此类违法当事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从总体上看,处于一种连续状态,故视为一个行为。
继续状态,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如安全隐患、违法事实),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比如:某处违法建设或非法占地,如果一直存在,在没有恢复原状之前,就应当认定其行为为继续状态。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及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就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作出过一些解释性的意见或答复。对这些解释性的意见或答复,万俊以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是可以适用或者参考的。
比如:201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
又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进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答复》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再如: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进行复函 (2005年10月国法函[2005]442号)。《复函》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三是要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在行政追责时效方面的专门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追责时效,为六个月。此规定,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深入实施,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万俊以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方面的行政追责时效规定,应当适时予以修改。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在当时属《行政处罚法》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而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条规定,与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没有差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