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人民法院报》4月9日第4版报道
“你们是公道的,我服气。”近日,李某与乙公司负责人签完调解协议后,向我表示感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杨皞陟
这是一起合伙纠纷案。李某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参与乙公司负责人组织的生猪养殖个人合伙项目,并通过甲公司支付投资款150万元。后因猪瘟疫情导致亏损,李某不愿承担合伙产生的亏损,遂以甲公司名义起诉,以不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请求退还甲公司1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请,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这起二审案件后,我认真查阅了卷宗,并经调查得知,乙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李某的投资款则是他的半生积蓄,投资得不到回报,甚至可能赔上老本,他觉得自己“被坑了”。
此前,李某曾对乙公司提起刑事控告、行政投诉,乙公司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双方矛盾日益尖锐。
我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如果一判了之,未必能彻底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还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
为真正解决问题,我决定与李某面谈,深入了解李某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在调解室里,我扮演着倾听者的角色,试图从他的言语和态度中找到问题的症结。
“法官,我真的被坑了!加入合伙时,那些猪仔已经生病了,公司根本没告诉我实情,而且我从未参与过管理,凭什么要我承担损失?”从李某的质疑中,我察觉到他对合伙事务的法律规定存在认识偏差,正要释明时,他抢过话题,“合伙的事我就没管过,觉得他们是大公司,跟着他们有赚头,现在他们随便做个亏损的账给我,我怎么办?”说到这里,李某更加激动,“调解就是想帮企业甩锅,我不接受!”
听了李某的诉苦和埋怨,我意识到,“自己被坑了”“法院偏袒大企业”等先入为主的想法,已经让他对未来的裁判结果产生了不信任的情绪。
要解“法结”,得先解“心结”。于是我再次审查案件,认真梳理了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
随后我带着乙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的完整财务流水、合伙微信群中李某对生猪养殖发表建议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又一次找到李某。
李某态度仍然很坚决,表示不愿调解。
“这是打款前3天,群里讨论猪仔防疫问题。乙公司未单独向你告知风险,这是他们的管理漏洞,但打款后两个月,你在群里确认过分红方案,是认可合伙关系的。”我将聊天记录递到李某面前,从事实出发释法明理。
接着,我翻开财务账目:“亏损是因生猪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并非乙公司恶意侵吞资金。官司继续打下去,你很难完全不承担合伙所实际发生的亏损。”
“乙公司作为项目牵头方,未与你签订书面协议,存在重大过失,这是减少你承担亏损比例的一个理由。”我为李某仔细分析利弊得失。
“你说怎么办?”通过梳理一个个问题,李某态度有所缓和,并表示愿意听我的意见。我进而向李某阐明了合伙风险共担原则。同时,我引导乙公司体谅李某的“后加入者”的身份,作出适当让步。乙公司也表示同意。
最终,在我的主持下,双方围绕“平衡利益、实质解纷”目标,达成了“部分减免李某亏损承担比例,返还110万元”的调解协议。随后,针对李某“被诱导入伙”的委屈,我指出乙公司“未签书面协议”“风险告知缺失”等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乙公司负责人承诺,将吸取教训,完善合伙人告知程序和公司代收付款项书面记录。
“这场官司倒逼公司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也算塞翁失马,辛苦法官了。”调解协议履行到位后,乙公司负责人感慨道。
回顾此案,我越来越认识到,要做好涉企纠纷化解的“加法”和民商事诉讼增量的“减法”,就要立足既解决眼前矛盾,又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纠纷,实现一揽子化解,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杨皞陟/口述 李果 刘健姣 王荣/整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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