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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倒铝灰污染环境,嫌疑人领刑责还担民事责任

0人浏览   2025-04-22 14:03:00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中,袁某勤从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铝灰运输至山西省万荣县倾倒堆放,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袁某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其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处置等费用1000余万元。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1年,袁某勤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先后从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铝灰运输至山西省万荣县倾倒堆放。经查,袁某勤非法倾倒堆放铝灰共计约14363吨,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造成转运清理及处置铝灰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

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在对袁某勤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以袁某勤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勤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铝灰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60余万元予以追缴。同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袁某勤支付铝灰转运、处置等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袁某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本案中,袁某勤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跨省收集、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铝灰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将铝灰堆放在汾河入黄口附近流域,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依法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责任,充分体现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司法态度,也是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生动体现。

来源:顶端新闻